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严禁私屠滥宰。畜禽定点屠宰的具体种类、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畜禽屠宰场(点)和清真屠宰场(点)应当合理布局,选址、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