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畜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来自封锁疫区或者有染疫风险、未依法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等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畜禽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