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出境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严格检疫,未经检疫不得进出境和进入市场。

进出境和进入市场交易的畜禽需附有检疫证明、畜禽产品需附有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并接受动物检疫人员的查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和阻碍。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