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接到调度指令后,未按照规定在3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和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执行急救任务的;(二)在患者送达后,未按照规定迅速完成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交接工作,留滞院前急救车辆和车载医疗设备、器械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规范化救治,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患者的。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