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设置其他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妨碍“120”急救电话的唯一性;

(二)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和“120”标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三)恶意拨打、占用“120”呼叫号码和线路资源;

(四)威胁、侮辱、殴打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的开展;

(五)扣留、抢夺或者损毁急救车辆、设备、器械和病历资料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