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有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