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