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三)在禁停区域、路段临时停放;

(四)优先使用应急车道、消防通道;优先通过收费公路、桥梁;

(五)免交停车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其通行;有条件让行而不让行的,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可以将阻碍急救车辆通行的视频记录等资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让行或者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公安机关核实后不作违法行为处理。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