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患者或者其家属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患者或者其家属仍然坚持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可以将患者送往其指定的医疗机构,并向急救中心报告,急救中心应当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应当执行调度指令:

(一)患者伤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险;

(二)患者或者其家属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救治条件或者能力;

(三)患者或者其家属指定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路程距离较远,可能影响急救效果;

(四)因应对突发事件由政府统一指定医疗机构;

(五)依法需要对患者实施隔离治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