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接到抢救患者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做好救治准备。

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送达后,迅速完成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交接工作,不得留滞院前急救车辆和车载医疗设备、器械。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