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急救中心接到急救呼叫电话,应当在接听完呼叫信息后1分钟内,按照急救原则向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发出调度指令。急救中心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调度员,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适时对患者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远程急救指导。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