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参加绿化和保护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自治州、合作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和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