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城区面山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绿化设施的,由合作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