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城区面山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面山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合作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