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自治州、合作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自治州、合作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