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在面山绿化区域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三)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四)擅自修建建(构)筑物和经营性场所,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五)排放污染物或者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垃圾和废渣;

(六)损毁绿化围栏等基础设施;

(七)盗伐林木;

(八)新建坟墓;

(九)其他破坏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