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城区面山绿化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在面山绿化区域内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三)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四)擅自修建建(构)筑物和经营性场所,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五)排放污染物或者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垃圾和废渣;(六)损毁绿化围栏等基础设施;(七)盗伐林木;(八)新建坟墓;(九)其他破坏绿化的行为。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