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支持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利用合作市行政区域内的荒山、荒地、荒坡等各类适宜造林地块植树造林,所植林木由造林者所有,可以用于交易。建设单位可以购买用来置换补偿面山区域建设项目所占林地面积。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