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城区面山绿化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面山区域未成林造林地划定为禁牧区,并向社会公布。禁牧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禁牧工作。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面山绿化需要,依法依规划定绿化封育区,公布封育范围和期限,落实封育措施。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