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面山区域未成林造林地划定为禁牧区,并向社会公布。禁牧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禁牧工作。

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面山绿化需要,依法依规划定绿化封育区,公布封育范围和期限,落实封育措施。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