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面山区域绿化用地。

国家、省、州列重大项目及公益性民生项目,确需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及其他相关手续。

林权所有人在不破坏生态和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前提下,经合作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度在面山绿化区域内发展生态旅游。占用人应当按照占一补一、占补平衡原则补植树木,确保面山绿化保有量不减少。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