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城区面山绿化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面山区域内农牧村绿化工作,提高农牧村绿化水平。合作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引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庄周围、乡村道路、沟坡隙地进行植树绿化,美化乡村。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