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自治州、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面山区域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划定防火区域,规定森林防火期。组织建立防火队伍,落实防火责任,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加强防火宣传教育。
合作面山绿化区域严格火源管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烤火取暖等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
自治州、合作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面山区域森林防火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健全防火制度,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配备灭火器材并保持性能完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森林草原防火队伍,指导宣传日常森林防火工作,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