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捕捞、放牧,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

(六)引进、放生外来物种;

(七)其他破坏湿地公园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