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家湿地公园的利用应当符合总体规划,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或者破坏湿地生物生存环境。

国家湿地公园可以根据功能定位和自然条件,采取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休闲健身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