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湿地公园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标,标明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部门等事项,明确湿地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破坏、改变、移动界标。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