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家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应当划定保育区。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以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