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导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导则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