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导则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有关部门、广告业行业协会、专家和相关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