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形式、禁止设置的区域和情形以及公益广告位、公共信息栏等。特定商业街区及其他重点区域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和规格等。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