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维护与安全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有权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反映、举报。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