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定期巡查制度,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督促其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