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维护与安全第三十三条有效严格管理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和镂空发光字体招牌设置。其中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五十米范围内以及朝向道路来车方向设置;(二)不得播放声音;(三)设置在商业街区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一千坎德拉/平方米;设置在其他区域的,夜间亮度不得超过四百坎德拉/平方米。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