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维护、管理由设置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检测和检查维护责任,确保设施安全、整洁。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画面出现污损、褪色、残缺、内容显示不完整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市容情形的,相关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新维护。

在本地区气象部门发出雷雨大风、暴雨等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通过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人值班值守等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