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导则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使用光源性装置的,应当符合《建筑照明设计规范》《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避免对周边商户、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他条件要求。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