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招牌设置第三十一条有效因搬迁、变更、歇业、解散、被注销等原因不再需要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恢复附着物原状。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