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动态类店面招牌设置时,禁止设置动态驱动类店面招牌(如三面翻);禁止设置外露型LED发光字及显示屏作为店面招牌;禁止将LED走字屏直接作为店面招牌,LED走字屏可以作为店面招牌附属设施设置于招牌下方。

设置LED走字屏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仅允许设置于店面牌匾标识底边以下位置,优先设置于主入口上方;当店面招牌底边距地面高度净空高度小于2米时,不得设置LED走字屏;

(二)高度≤35厘米;宽度不超过店面建筑开间的宽度;

(三)鼓励采用双色显示技术,降低显色饱和度;

(四)按照公益广告管理有关规定,每天须播放一定时间公益宣传广告;按照政府应急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各类应急信息。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