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建筑物名称或者顶部招牌设置应当采用镂空单独字体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层高度低于等于7米的,招牌标识字体最大边长不超过1.2米,楼层高度处于7-19米之间的,招牌标识字体最大边长不超过1.5米,楼层高度大于等于19米的,招牌标识字体最大边长不超过2米;

(二)须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邻招牌协调。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