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招牌设置第二十九条有效建筑物名称或者顶部招牌设置应当采用镂空单独字体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楼层高度低于等于7米的,招牌标识字体最大边长不超过1.2米,楼层高度处于7-19米之间的,招牌标识字体最大边长不超过1.5米,楼层高度大于等于19米的,招牌标识字体最大边长不超过2米;(二)须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邻招牌协调。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