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招牌设置实行备案制,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招牌设置的内容仅限于标明招牌设置人的名称、字号、标识、联系方式,须与其对应的建筑物、场所、商铺的使用功能一致;银行、邮政、通信、连锁企业等在不影响街区整体风貌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企业已制定的通用标准设置。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