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撤回设置许可,设置人应当按照要求拆除或者清理户外广告设施。因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负责。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