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位置、规格、许可期限等内容;设置人应当按照载明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倒卖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