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第二十条有效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位置、规格、许可期限等内容;设置人应当按照载明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倒卖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