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第十九条有效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不再申请设置或者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