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不再申请设置或者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