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要求的,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