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州和库尔勒香梨产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库尔勒香梨产区内的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使用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