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品牌建设与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鼓励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获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在其种植、生产的库尔勒香梨产品的标识、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标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