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鼓励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库尔勒香梨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在其种植、生产的库尔勒香梨产品的标识、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上标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