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对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给予协助,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业主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