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助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按照规定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四)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的备案;
(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六)根据需要选定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
(七)协调处理住宅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