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物业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养护。

前款规定的物品、设施出现危及公共安全情形,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决定由物业服务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