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物业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自留或者自用物业已办理权属初始登记的,应当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