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市物业管理信用制度;
(三)建立、维护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四)指导、监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五)引导、支持成立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指导、监督其依法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六)制定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七)制定并公布书面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和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程序指引;
(八)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