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定、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二)指导、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物业承接查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等物业管理活动;

(三)办理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的备案;

(四)指导、协助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五)依法对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的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七)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八)按照工作职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