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的,可以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会议情况和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日。

公示期间,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处理并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