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六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于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移交后自行解散。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